第二十七条 学院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退学或受处分开除的学生,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奖助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确保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