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

黑河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 九 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 十 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由我校设点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使用我校专业校考合格成绩,其他均使用其所在省统考成绩,山东省音乐类专业未设省统考,我校又未设校考,可参考其他同类院校的校考合格成绩报考我校,我校使用山东省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文化课总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四条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校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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