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录取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根据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或征集志愿。
(四)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考生对预录专业不满意,可以在录取时申请调换专业,或者进校一学期后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申请调换专业。
(五)所有专业文理兼收,不设男女比例。
(六)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各省专业联考成绩(占70%)与文化成绩(占3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