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浙江省、上海市按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办有关要求及我校生源情况确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到我校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是2个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个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确定进档考生专业分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排序,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排序。

  江苏省、上海市进档考生若高考总分相同,按照两省(市)投档位次的顺序排序;如位次也相同,江苏省再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二十一条 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录取规则:文化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河北省、安徽省、湖南省、山西省考生须获得我校发放的合格证书)。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文化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湖南省、河北省考生须获得我校发放的合格证书)。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规则:文化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艺术类专业录取中的同分考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如文化成绩相同,则按术科成绩高低排序;音乐表演专业术科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序。

  对于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招生计划不分文、理科的省份,我校在录取时,根据获得合格证书文、理生的比例确定文、理科计划,文、理科分开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但照顾政策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农学(本硕博班)、园艺(本硕博班)、动物科学(本硕博班)、动物医学(本硕博班)、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本硕博班)、农林经济管理(本硕博班)、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硕博班)、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计算机类(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类(工学Ⅳ)(包括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等专业公共外语课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必须为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五条 农学(本硕博班)、园艺(本硕博班)、动物科学(本硕博班)、动物医学(本硕博班)、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本硕博班)、农林经济管理(本硕博班)、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硕博班)、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专业录取分数须高出招生省份重点线40分。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中俄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工商管理三个专业,根据俄方签证要求,只有获得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方可报考,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中、同等学力的毕业生不能报考。其中国际经济与贸易是我校与俄罗斯太平洋国立大学合作办学的项目,金融学、工商管理是与俄罗斯远东国立技术水产大学合作办学的项目。录取到中俄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会考证和有效护照。学生完成学业后,达到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将获得东北农业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双学位项目实验班包括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生物科学三个专业,根据美方签证要求,获得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方可报考。该项目外语课、部分教学课程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录取到中美121项目的学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会考证和有效护照(有效期三年以上)。学生完成中美121项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我校及美方高校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将获得东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美方高校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普通高校,2017年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为田径。确定测试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和最近三年黑龙江省大学生田径锦标赛(大学生运动会)乙组相应项目的最好第三名成绩。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水平测试,并通过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或资格审查,经公示,录取时将按照教育部、生源省份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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