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二条 学院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实行“院校+专业(类)”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 学院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的学生,按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加分的学生。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需要,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我院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药学、制药工程等本科专业,专科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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