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艺术类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七条 对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参加我校测试合格并经认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农村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按生源地省级招办的统一安排和我校各特殊类型招生简章要求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农村单独招生、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生均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港澳台侨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相关领导下进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本科学制为五年。北京理工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按该考试院规定的“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体检按军队院校招生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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