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适用于江苏省统招批次)

  四、录取规则

  1、外语建议报考语种:英语。

  2、招生代码说明及招生批次:

  (1)招生代码为“1275”用于普通计划录取;招生代码为“1472”用于高职与本科分段培养招生计划录取;招生代码为“1582”用于海外本科直通车招生计划录取;招生代码为“1512”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计划录取。

  (2) 所有专业招生批次为高职(专科)批次。

  3、所有统招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2C(包含C级)以上。

  4、所有统招招生代码下的专业对考生必测科目等级要求: 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5、录取专业时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总分(语数外分数与附加分之和)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比较其选测科目等级成绩的高低。考生总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则参考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

  6、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方面要求: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项要求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项要求C级(包含C级)以上。对后三项单项达到A级且前三项均为合格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所有招生专业文理兼收。

  8、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5〕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该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10、该章程由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录取规则(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八、录取规则

  (1)考生考试科类:各省(直辖市)及招生专业的考试科类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2)外语建议报考语种:英语

  (3)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5〕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5)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遵循专业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对有关省(直辖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7)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和考生身份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8)详细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9)该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10)该章程由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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