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

  2. 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 美术类本科的录取规则为: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排序,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4. 体育教育专业在重庆的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二级及以上运动员(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剩余计划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填报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重庆考生),需在2017年7月5日之前按我校招生网公布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优先录取资格。

  体育教育专业在重庆以外省份的录取规则为: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4. 对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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