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院分省(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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