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普通类专业:在省招办投入档案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兼顾考虑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艺术类专业:在省招办投入档案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对口类专业:在省招办投入档案中,按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