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

浙江海洋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16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2016年浙江省高职(单考单招)招生考试报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六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航海技术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八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考生,其高考英语或俄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学校其他各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英语(师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其中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者,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3.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考生时,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1)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2)对江苏省考生要求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B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4.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

6.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15分(含),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高考成绩高出浙江省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12分(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考生需填满三个及以上不重复的有效志愿且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

2.本科第二批平行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成绩居浙江省文科第二批前2000名(含)或理科第二批前7000名(含),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要求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高考成绩居浙江省文科第二批前3000名(含)或理科第二批前11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学校确保录取在其所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中的一个专业(考生需填满三个及以上不重复的有效志愿且体检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体检要求

1.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转氨酶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米以上,辩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报考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5米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其他要求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2.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按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录取情况。考生档案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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