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兴湘学院

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学院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同时兼顾考生综合素质实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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