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

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招考办指导下,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

  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训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考生所报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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