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院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调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十四条 开学日期以《入学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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