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志愿进行录取,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各项专业按计划数进行录取。对于第一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将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对于专业志愿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及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自治区招办组织的音乐类、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线。录取时,按照当年自治区招办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表演艺术(体育艺术方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合格证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的舞蹈表演类专业加试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维吾尔语言方向)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男女生录取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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