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录取规则: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省外原则上按1:1提档,省内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1.2以内。

  第六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七条 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若同等分数的均为少数民族考生,则优先录取与招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在云南省招生若需征集志愿时,二本批次文史类、理工类只征集少数民族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在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八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条 除公共事业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方向)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无性别限制。

  第十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除藏语方向外)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本民族语言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藏语方向)只招收参加藏文加试的藏族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其它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我校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其中,舞蹈学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67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7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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