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 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成绩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采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专业志愿无级差。若考生等效基准分(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4)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舞蹈表演(体育舞蹈方向)专业学生进校后在体育学院培养。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20%+文化成绩×80%)从高到低录取。

  (3)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等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考生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过线的情况下,湖北省考生按综合成绩(术科成绩×75%+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非湖北省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5)若部分省份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不同于以上录取原则且投档有比例限制时(120%以内),则按该省投档规则计分并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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