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

新乡医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除录取”。

  第十三条 在平行志愿投档中,考生听力成绩为单列的一项成绩作为参考,录取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分别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无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认可,对加降分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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