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

衡水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我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 2、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专业,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我校安排专业测试的山东、甘肃两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获得我校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文化达到该省控制线后(甘肃考生还需专业统考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省录取时,使用我校与河北师范大学联合测试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北省控制线后,按文化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到低录取。文化与专业成绩之和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体育类各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文化成绩依次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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