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普通高校统一考试

  第八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九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三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五条 录取资格根据考生整体情况,由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八条 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技能专长测试成绩、思辨能力(计算机技能)考试成绩、文化课综合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过程中不进行跨类别专业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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