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

济宁学院学费:

第七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学费按《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资助政策:学校设有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相对贫困的学生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措施,以临时困难补助为有效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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