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适应高校生活,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设立特殊困难补助、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措施,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