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三十一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还采取以下资助措施:
1、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对家庭临时发生变故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4、争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